房改房能不能买卖(房改房能买产权吗)

房改房这个概念可能很多年轻同志不熟悉,我们先简单介绍一下:以前中国是没有房子卖的,农村是农民自建,城市是各单位自行修建,然后租给员工居住。后来,国家开始推行房改政策,单位就把员工租住的房子卖给员工,在售价上面,根据职工的工龄及房子的具体情况有所区别,但基本是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远低于市场价格。这种城市中单位卖给职工的房子,就是房改房。

房改房做为历史遗留的政策性产品,在司法实践中是重点及难点。今天,我们从一个案例开始。

张某和李某结婚居住在单位出租的房子里,生育三个孩子,张一,张二,张三。张某去世后,李某花4万块钱买下单位的房改房,后李某订立遗嘱,其死后房子给张一和张二各一半,不给张三。李某过世后,张三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房子有一半是张某的,李某遗嘱只能处分自己的那一部份,不能处置张某的那一部份,要求按照继承法的规定,对房屋享有部份权益。

这个争议的实质是,李某处置的房屋,如果是她个人的,她当然有权利处置,只给张一和张二没问题;但如果属于她和死去丈夫的共同财产,那她的遗嘱确实有问题,忽略了张三就不对。

配偶一方死亡后,另一方用自己积蓄购买的房改房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有争议,司法部曾专门就此问题分别向建设部最高院发函,但两个部门的答案不一样:

建设部认为(99年):因为按房改房政策每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如果一方按房改房政策购买住房时享受了其配偶的工龄优惠,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院认为(2000年):如果是用夫妻共同积蓄买的,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夫妻一方自己的财产买的,视为个人财产。

不知道司法部拿到这两个回函后头不头痛,反正我觉得挺痛苦的,但更痛苦的是经历这个案子的当事人。

2018年我在《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一书上看到最高院指导案例,讨论类似的案子,现在最高院认同建设部的意见,主要理由为:房改房是国家的政策性优惠福利,其与我国长期实行低工资制度、住房实行福利性实物分配制度密不可分,这种政策性优惠福利实质上是对职工的一种工资差额的补偿,属于财产性权益。

我个人觉得这是说得最透的地方,允许职工以低于市场价的价值购买单位住房,更深层是对职工低工资的补偿,是对职工在单位工作几年至几十年的工资补贴,所以一方参加房改房政策,是当然享受了已去世一方的财产补贴,就不能仅以出资而论了。遵循这个思路,当子女一方出钱但用父母的名义购买房改房的时候,房改房是属于父母的,子女一方与父母形成借钱还钱的关系(不要惊奇,离婚时这类案件不少见)

法律上,把一个人在单位几年至几十年的价值用金钱来衡量(仅指房改房这事),听上去冷酷无比,但这确实是我们必须接受的事实,甚至我认为,这就是公平,公平不是请客吃饭,不是温情脉脉,公平有时候也是尖刀利刃。

张某和李某的案子,历经一审、二审、再审,法院均认为该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张三最终分得了部份财产。

为什么李某不分给理应最受痛爱的老三,我想,这其中可能有很多家庭伦理剧,所以说,公平有时候也是尖刀利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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