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3578三星新材股吧?“三星新材”股价走势分析!

03578三星新材股吧?“三星新材”股价走势分析!"

2022年4月21日,中国证监会对胡某某操纵三星新材一案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20号。决定书显示:

一、胡某某控制使用43个证券账户

根据胡某某自认、相关人员指认、资金关联、交易设备关联、交易趋同度、银行账户网银终端关联等方面的证据证明,2017年3月29日至10月30日期间(共计137个交易日,以下简称操纵期间),胡某某通过配资中介借用43个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用于交易“三星新材”。

二、胡某某操纵“三星新材”情况

操纵期间,胡某某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通过连续买卖、在账户组内进行交易(对倒)等手段,影响“三星新材”股价。具体情况如下:

(一)账户组具备资金优势、持股优势

操纵期间,账户组累计申买84,900,900股,申买金额共计3,939,975,040元;累计竞价买入42,530,566股,成交金额共计2,034,250,651元;期间日买入成交占比均值为20.94%,最高值为62.49%。期间内账户组持有流通股占比均值为24.33%,最高达到49.77%。2017年4月12日起,账户组持有流通股占流通股本比例超过5%,直至10月20日(共计123个交易日,占总交易天数比例为89.78%),账户组持有流通股占比一直维持在5%以上;其中,账户组流通股占比超过10%的交易日共计118天。

操纵期间,账户组在91个交易日申买排名第1,其中82个交易日申买量占当天市场申买量比例不低于10%;11个交易日账户组申买排名第2,其中4个交易日申买量占当天市场申买量比例不低于10%。此外,账户组在81个交易日申卖排名第1,其中66个交易日申卖量占当天市场申卖量比例不低于10%。

综上,账户组在操纵期间具备资金优势、持股优势。

(二)账户组交易“三星新材”的特征及影响

结合“三星新材”股价走势以及账户组逐日持仓情况,操纵期间可以划分为四个阶段。

1.第一阶段(2017年3月29日至2017年5月19日)

该阶段共计35个交易日,“三星新材”股价从70.97元/股跌至39.22元/股,跌幅达44.74%。账户组以建仓为主,伴随部分拉抬及卖出行为。账户组在22个交易日存在申买“三星新材”的情况,累计申买量为4,050,200股,占市场累计申买量的2.50%,期间内3个交易日占市场申买量比例超过10%,最高达到23.83%;累计买成交量为3,335,655股,占期间市场累计成交量的3.42%,期间内5个交易日占市场竞价成交量比例超过10%,最高达到38%。账户组持流通股比例从0上升至10.27%,期间比例最高达到14.67%。

按照“股价涨幅2%以上且成交占比20%以上”为标准筛查,该阶段内,账户组在7个交易日12个时段内存在盘中拉抬股价的行为、1个交易日存在尾市拉抬行为。

2.第二阶段(2017年5月22日至2017年8月4日)

该阶段共53个交易日,“三星新材”股价从39.22元/股涨至46.52元/股,涨幅为18.61%;期间上证综指涨幅5.55%,偏离度13.07%;家居用品指数跌幅1.10%,偏离度19.71%。该阶段账户组交易频率以及交易数量大幅上升,持仓比例大幅上升。同时,账户组通过拉抬、对倒等手段影响股价。具体情况如下:

(1)申买频率上升,申买数量以及成交占比大幅上升

该阶段账户组日均申买110.96笔,累计申买52,965,300股,占期间市场累计申买量的36.81%;累计买成交21,420,716股,占期间市场累计竞价成交量的28.32%,账户组持流通股比例上升至49.77%。

(2)通过拉抬手段影响开盘、盘中及尾市价格

该阶段内,账户组在1个交易日存在拉抬开盘价的行为、5个交易日内存在盘中拉抬股价的行为、在2个交易日内存在尾市拉抬行为,多数情况下账户组在拉抬后存在反向卖出行为。

(3)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

该阶段,账户组在交易“三星新材”股票时频繁对倒,其中对倒量占当日市场竞价成交量比例超过10%的天数共15天,2017年7月18日对倒量占当日市场竞价成交量比例最高,达到35.26%。

3.第三阶段(2017年8月7日至2017年10月19日)

该阶段共42个交易日,“三星新材”股价从46.52元/股跌至46.33元/股,跌幅为0.41%;期间上证综指涨幅3.31%,偏离度3.72%;家居用品指数涨幅6.83%,偏离度7.23%。该阶段账户组交易频率以及数量维持在较高水平,同时账户组频繁通过拉抬、对倒等手段影响股价,并且逐步减少持仓。具体情况如下:

(1)交易频率、申报数量以及成交占比高,持仓逐渐下降

该阶段账户组累计申买27,885,300股,占期间市场累计申买数量的17.95%;期间账户组申买共4,016笔,日均申买95.62笔。账户组买成交17,774,095股,占期间市场累计竞价成交数量的17.23%。

该阶段账户组累计申卖28,448,941股,占期间市场累计申卖数量的15.60%;期间账户组申卖共18,846笔,日均申卖459.66笔。账户组卖成交24,711,802股,占期间市场累计竞价成交量的23.96%。账户组持流通股比例下降至18.23%。

(2)通过拉抬手段影响开盘、盘中及尾市价格

该阶段内,账户组在1个交易日存在拉抬开盘价的行为、18个交易日内46个时段内存在盘中拉抬股价的行为、在2个交易日内存在尾市拉抬行为,多数情况下账户组在拉抬后存在反向卖出行为。

(3)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

该阶段,账户组在交易“三星新材”时多次对倒,对倒量占当日市场竞价成交量比例超过10%的天数共7天,其中2017年8月14日对倒量占当日市场竞价成交量比例最高,达到16.87%。

4.第四阶段(2017年10月20日至2017年10月30日)

该阶段共7个交易日,账户以卖出已有持仓为主要目的,共申卖4,348,927股,占期间市场累计申卖数量的11.72%,卖成交量共计4,010,650股,占期间市场竞价成交量的17.68%。账户组持流通股比例急速下降,至2017年10月30日收盘时仅余180股。

(三)账户组交易“三星新材”股票获利情况

经计算,操纵期间,账户组交易“三星新材”共亏损20,576,815.64元。

在调查期间,胡某某存在阻碍、拒绝配合执法的情形。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证券账户资料、交易记录、银行账户资料和转账记录、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有关协议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2022年9月29日,上海金融法院对原告投资者诉被告鲜言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责任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并公开宣判。上海金融法院开庭审理首例涉A股主板市场操纵证券民事赔偿案。该案为操纵市场责任纠纷提供了司法实践,其中因果关系认定和损失计算具备极高借鉴意义。

因果关系上,上海金融法院认为,投资者在操纵行为开始日之后、操纵行为影响结束日之前交易了与操纵行为直接关联的证券,即在拉高型证券操纵中买入了相关证券,在打压型证券操纵中卖出了相关证券,则应当认定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与行为人的操纵具有交易因果关系。

损失认定上,案中采用净损差额法——即以投资者的实际成交价格与股票的真实市场价格之差——计算损失金额。净损差额法揭示了证券操纵的侵权性质,即操纵行为使股价偏离真实市场价格,使得投资者额外承担了人为价格与真实市场价格之间的差额部分,该部分即为侵权人应赔偿的因其侵权行为所导致的投资损失。

该判例对操纵市场引发的民事赔偿责任纠纷提供索偿依据,易索515网主理律师上海东方剑桥律师事务所专业证券律师娄霄云提醒:胡某某操纵三星新材致使股价偏离真实市场价格,通过对倒打压实现操纵目的,故凡是2017年3月29日至2017年10月30日期间买入,导致亏损的投资者或可官方平台申请挽损。

根据《关于证券违法行为人财产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有关事项的规定》,证监会对胡某某处以3,000,000元罚款或可用于民事赔偿,为该类案件提供了操作可行性。

如果您有债务逾期方面的困扰。可以添加微信 txgz876 添加时请备注:协商
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 451421485@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txgz888.com/15055.html